共同饮酒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要求赔偿

共同饮酒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要求赔偿?

我国自古就有朋友聚餐时饮酒助兴,相互劝酒的习惯,近几年来我们经常在各大新闻媒体上看到与朋友饮酒回家路上被冻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等相关报道,并因此产生民事纠纷与朋友对簿公堂,那么与朋友共同饮酒致使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赔偿呢,下面我们通过董某的案例来看一看。

年6月27日中午,董某、翟某与案外人王某、张某共同来到西三旗附近的饭店吃饭,席间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董某平时可自饮半瓶。饭局结束后,翟某见董某醉酒便上前搀扶与其一同行走,后二人均不慎摔倒在地,董某因此受伤,翟某参与抢救,垫付了元医疗费,并陪护了三天。

年6月27日至年7月26日,董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89元。年6月28日,董某入手术室在静吸复合全麻下行左侧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年7月26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董某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双侧胸腔积液;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右肺不张;低蛋白血症;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低钾血症;低钠血症。

年10月12日,董某脑外伤术后癫痫发作一次,前往北京市医院就诊。后续年3月17日、年5月23日董某癫痫病症均有发作。

董某认为翟某仅在其入院当天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翟某因过错导致董某遭受损失,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翟某赔偿董某医疗费.89元、住院伙食费元,护理费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共计.89元;2、诉讼费用由翟某承担。

驳回原告董某全部诉讼请求。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翟某并未对董某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案情介绍可以得知董某是在走路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的,并非是翟某推到的,其次翟某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翟某与董某等四人共同饮用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可以看出董某饮酒量并未超过可承受的范围,虽然董某的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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