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现有一块肉引来

伤者在术后贪嘴,吃了几块红烧肉,却因气道阻塞导致死亡,其家属将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网友调侃,咋不起诉红烧肉呢?小宝君继续跟你聊聊保险理赔中的奇葩事。

伤者被红烧肉噎死,家属起诉保险公司,

网友调侃应将红烧肉作为被告

01案例

年7月27日下午1点多,衢州男子官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在一个路口左转时被一辆汽车撞飞,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负全责,官某无责。

官某以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及颞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头部皮血肿;左颞骨骨折;……医院的神经外科住院治疗69天。出院记录上注明:患者右上肢及右手功能较前好转,可在少许帮助下平稳行走,可少量语言,无头痛头晕,无畏寒发热,无恶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咳嗽咳痰,无腹痛腹泻,胃纳、睡眠尚可,大小便自解。康复评定:神志清,少量语言,语声低微,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治疗期间,官某累计支出救治费用22余万元。

年10月16日官某提出要吃红烧肉,于是,妻子到菜场买了2斤肉回来,为他做了一碗。官某在吞咽过程中发生呛咳,红烧肉卡在呼吸道,抢救无效后死亡。

年11月23日,官某妻子和两个儿子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王某和两家车辆保险公司(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保了交强险、在浙商财产保险公司保了商业险)赔偿损失80多万元。

02争议

原告方意见:

官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多发性损伤,治疗期间累计花费22万余元,在其恢复过程中发生意外,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原发性损伤所致,二次入院治疗的费用及死亡相关费用也应由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两家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意见:

1、官某车祸受伤经抢救后康复出院,在家休养时因吃了大肥肉被噎而亡,这与车祸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官某亲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2、商业险的赔偿前提是要有伤残鉴定,根据“商业三者险”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之一就是第三者人身伤残程度证明,而官某生前未进行伤残鉴定,缺少赔偿依据,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同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03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黄法官背靠背做原告方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工作。他告知原告方,官某生前确实没有进行过伤残鉴定,要主张伤残赔偿,缺乏书面证据,死亡赔偿金过高也就难以支持。

就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黄法官认为官某生前虽无伤残鉴定,医院出具的“全麻下急诊行开颅血肿清除+骨瓣减压术”病历记载,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年1月1日联合分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开颅术后”即构成十级伤残,换言之,官某已经施行了开颅术,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

另外,医院对官某出具的康复评定:“神志清,少量语言,语声低微,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可以看出,官某是因为车祸头部受到重创,而导致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这与其吞咽功能力不从心,可以说是有因果关系的,至少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将两者割裂开来也是不科学的。

事故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5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45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和补偿原告元。

04辨析

平心而论,这个案子在黄法官的促成之下达成调解,实属一个兼顾各方权益的圆满结局。官某虽遭不幸,但其家属也得到了相对合理的补偿,保险公司能够突破制度壁垒,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考量,不惜赔不滥赔。但细究这个案子,还是有一些细节值得讨论。

一、意外事故发生的病理基础是否存在

官某意外致死的原因是异物导致的气道阻塞。气道阻塞作为临床上较为常见的、致死率非常高的致病诱因,造成气道阻塞的原因有:

1、气道的原发性疾病如急性感染、水肿,

2、气道狭窄如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后遗症;

3、呼吸道的原发性疾病如肿瘤、气管病变等

再有就是颅脑外伤或颅脑疾病导致的吞咽障碍或由于饮食过快等,出现呼吸道阻塞时,机体会通过应激反应的呛咳将较小的异物咳出,或通过海姆立克法进行急救。

如要确定本案的意外事故与外伤的病理基础相关,应首先对官某的原发性疾病进行排除,即应通过病历排查,核实其是否存在气管的肿瘤或气管的原发性病变;然后询问伤者在意外发生前是否存在急性的呼吸道感染或过敏症状;接下来还要对伤者进食期间是否存在人为的过失,导致伤者大笑等导致意外的发生。

假定意外事故是由外伤相关,那么造成意外的病理基础是伤者由颅脑外伤遗留的神经性吞咽障碍所致。神经性吞咽障碍,在解剖结构没有异常,属于口咽、食管运动异常引起的障碍。多由中枢神经系统及末梢神经系统障碍、肌肉病变等病理因素所致。这类疾病通常包括病理性疾病如帕金森症、脑干或小脑损害以及颅脑外伤。吞咽的神经支配包括了第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对脑神经和第一、第二、第三对颈椎神经。其中:

1、舌咽神经的咽支损伤后可导致咽和舌后1/3感觉障碍及咽反射消失。

2、迷走神经的躯体感觉纤维,一旦损伤可导致咽喉肌的瘫痪;

3、舌下神经主要支配舌内肌和舌外肌,损伤可直接导致舌萎缩;

伤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广泛的颅脑损伤和大面积出血,并在治疗期间因颅内压增高而进行减压手术治疗,存在继发脑神经损害的可能,但具体的判断应参照临床恢复的表征加以综合分析,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仅凭出院医嘱上表述的高级脑功能不配合就妄下结论,有失公允。

二、当事人是否遵从医嘱

吞咽障碍,不但会影响摄食及营养吸收,还会导致食物的误吸引发吸入性肺炎,窒息,因此在进食体位、食物的选择和进食方法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1、进食体位

对于存在吞咽障碍的病人,可根据患者的病情采取坐位、半卧位和健侧卧位3种不同体位,其中坐位可最大限度的保护气道,有利于吞咽的动作形成,为首选体位。

2、食物的选择

食物的选择应根据患者吞咽障碍程度选取,原则上先进食糜烂或半糊状食物,吞咽功能明显改善后改为碎状食物,最后改为普通食物。

3、进食的方法

进食采用少食多餐,重点在于把握一口量,如过量,口腔控制困难,食物会动口中漏出或引起咽部食物残留引发误吸,或呛咳。

假定官某确因外伤遗留神经性吞咽障碍,在治疗过程以及临床健康教育中,医院方应对吞咽障碍的辅助治疗、饮食及护理等进行非常细致的讲解及告知,官某在恢复期间吞食红烧肉的做法明显与临床要求相悖。

如若官某在出院医嘱中并未对进食进行规范,则医院方存在明显的疏忽,应为最终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又或者是,官某虽然存在颅脑外伤的损伤基础,但损伤并未导致吞咽功能受损,那么事故发生的本身则是孤立的意外事件,不应该与交通事故做过多的连接。

医院在医嘱中对进食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官某及其家人在明知风险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因为侥幸心理放纵了风险的发生,则应为其本身的疏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保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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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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