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某医院伪造篡改部分病历等,判赔31

编者按:

  医院,经手术后,伤情好转。后因发生药物反应,全身多处水疱,大面积表皮剥脱,医院,经专家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治疗中,男子出现自主呼吸暂停等症状,其家属要求放弃治疗,男子于出院当日身亡。男医院存过错,双方调解不成,将医院诉至法院,男子家属获赔31万余元。

案情:患者摔伤入院,治疗过程发生药物反应

  年1月6日,患者洪某因摔倒造成创伤性颅脑损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侧颞枕叶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枕多发脑挫裂伤伴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经“左侧颞枕叶硬膜下血肿、脑内血肿及脑挫裂伤病灶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患者洪某神志转清。

  年1月29日,患者洪某出现腹部及手部皮疹,福鼎某医院遂部分停用可疑药物,以抗组胺、抗过敏等对症处理。年2月3日,经会诊后考虑“中毒性表皮坏死”,医院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办理转院。

  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04元,其中住院医疗费.55元,门诊费用.49元,在住院费用中自年1月29日起医疗费用为.76元。在转院过程花费车费元。

  年2月3日,患医院,入院情况为:神志清楚,全身多处水疱,大面积表皮剥脱(面积﹥30%),诊断为:颅脑外伤术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阑尾切除术后。年2月9日,患者自主呼吸暂停,呼之不应,心率下降,应患者亲属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经院方同意办理出院。

  出院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等,出院情况:生命征不稳定,神志不清,全身表皮大面积坏死剥脱(面积﹥90%)。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7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41元,门诊费用.32元,回程花费车费元。

  医院住院期间,其妻子夏某及儿女洪大某、洪小某入住福州某酒店,共花费住宿费元。患者洪某死亡后于年2月13日进行火化。

纠纷:医院存过错,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药物通过任何途径进入机体后,引起的皮肤和(或)粘膜损害的不良反应,即谓之“药疹”,为皮肤科急诊中常见的病种。中毒性表皮坏死型药疹是一类伴有多系统损害的重症皮肤病、受损面积大、死亡率高等特点。患者洪某死亡后,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病人出现“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在福鼎卫生机构多次组织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福鼎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以明确其是否存在过错。但由于患者遗体已于年2月13日进行火化,鉴定机构认为因无患者洪某尸体检查资料,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均决定不予受理。鉴定中心无法鉴定患者死因,这给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

判决:医院未充分履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医疗过错虽无法鉴定,但从患者整个治疗过程可以认定,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药物过敏造成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而被告使用药物系非国家规定的致敏药物,医务人员在使用时也无不当,但患者于年1月29日腹部、手部出现皮疹时,医院就该当即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药物,可被告医务人员在2月2日仍在使用可疑药物,致使患者病情加重。同时,双方产生纠纷后,在调解机构封存病例过程中,医疗机构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篡改部分病历,就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处诊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和伪造、篡改部分病历,结合事实,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据此,福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洪大某、洪小某、洪某美、洪某珠各项损失人民币.2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已依据判决履行完毕。

  作者:夏岩缘、李威

编后语:

  1、年的案子,到年才判,论坛君也是醉了;

  2、伪造、篡改部分病历的医生是否处罚与教育了?

  3、如何避免这么恐怖的事情再次发生?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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