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赔偿数额

因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未更换坐板并非重大过失,故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此辩称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胥某某从被告槐某某处转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并以每天230元的报酬雇佣原告和他人施工,据此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胥某某成立雇用关系,现原告因从事雇用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雇主的胥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急性硬膜下血肿ct、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被告槐某某明知胥某某没有相应资质,却将工程转包给被告胥某某,应与胥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公司明知被告槐某某作为一个自然人,没有相应资质,将建设工程部分工作分包给槐某某,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医疗费为153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370元,营养费因原告伤情较重,应当支付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应为2370元,护理费中住院期间护理费,因护理人无固定收入,应以当地护工报酬计算,每天按80元计算,原告定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应依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计算20年,应为元,交通费为358元;残疾辅助器具(即购买轮椅)费为398元;误慢性脑硬膜下血肿工费应参照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六个月计算,应为19417.8元;鉴定费为2400元;残疾赔偿金为.4元;后续治疗费,因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已对所需费用进行评估,可以确定具体数额,故应由被告一并予以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情较重,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痛苦,故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应以10000为宜被告辩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更换坐板,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慢性硬膜下血肿复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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