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女孩敏敏站在学后班门口,跟同学打闹的男孩浩浩突然冲出来,从后面撞倒了敏敏,害的她头部着地。因为两个孩子都是长托,当晚学后班经营者徐某检查了敏敏的伤势,看上去没什么,就让她上床休息。不料,一晚上过去了,敏敏依然不舒服,医院检查后才发现,敏敏患有颅内硬膜下出血及颅外血肿。这下家长不干了,说得让学后班负责。学后班负责人觉得,自己已经垫付了块钱医疗费,剩下责任该那个男孩的监护人负责。近日,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认为,经营者和肇事者责任要四六开。
年6月的一天,晚上7时许,大洼某学后班长托学生敏敏刚刚吃过饭,站在学后班门口张望,突然后面有个男孩直冲过来,正好撞上她后背,她一时站立不稳,面部朝下摔倒在地。由于男孩撞的力度很大,敏敏头部重重磕在地上,她一时疼痛难忍,放声大哭。正在屋里忙活收拾碗筷的学后班负责人徐某听见哭声,赶忙跑到屋外。见孩子摔倒在地,她也吓了一跳,但她检查了下敏敏,身上也没有磕破,唯独头部似乎有个包,她让女孩先上床休息,又教育了一番淘气的男孩,她认为敏敏伤势无大碍。不料,第二天一早,敏敏依然觉得不舒服,头晕晕的。徐某一大早电话通知了敏敏的家长。家长一听,赶紧从外地赶回学后班,医院检查。一检查才发现,敏敏患有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及头皮血肿,需住院治疗。陪同检查的徐某垫付了元医疗费,还向家长道了歉。但家长认为,孩子在学后班受了伤,一切费用都应由学后班承担。徐某辩解说,虽然自己有责任,但始作俑者男孩浩浩的家长也应付相应责任,自己已经垫付了医药费,剩下的费用应由两家家长协商解决。浩浩的家长虽然也向女孩家长道了歉,但具体自己该赔付多少心里也没谱。敏敏共住院24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共计余元。无奈之下,敏敏的家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学后班经营者及肇事者一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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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浩浩将原告敏敏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浩浩对原告敏敏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徐某作为学后班的经营者,对学后班的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对原告敏敏的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应结合事故形成的原因、能够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确保程度等因素予以划分,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的伤害,被告徐某应对原告合理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60%(从中减去其垫付的元医疗费),其余40%由被告浩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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