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获赔8万

招聘南部某加油站现急招加油员一名,要求女性,代买社保,有意者请联系,一名10岁的男学生,雨天课间在校园奔跑时,无意间撞倒了一个手持雨伞、与同学追逐嬉戏的7岁女孩,致其头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学生将学校和撞人学生、家长告上法院,二被告均称没有责任。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担责8成赔偿伤者8万余元,撞人学生的家长担责2成赔偿2万余元。雨天课间操场奔跑男孩撞伤七岁学妹现年11岁的男孩小黄是南部县大坪小学的一名学生。年5月6日上午11时许,课间休息时间,天正下着小雨。当时刚满10岁的小黄在校园操场内奔跑时,无意间撞到了一名7岁的女孩小范的身上。当时小范正手拿一把雨伞,和同学在操场上跑步追逐,她被小黄撞上后,因雨天路滑,当即被摔倒在地,且头部碰到了地面。小范爬起来后,尚能行走,但伤势越来越重。两天后的5月8日,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头皮血肿”。小范受伤后,她在浙江务工的父母急忙赶回南部,在医院照顾她。医院住院治疗20天,又先后医院医院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5万余元。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范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大坪小学为她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对簿公堂索赔损失两家被告均称无责小范结束治疗后,其父母因为与学校和撞倒小范的学生小黄的家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他们遂以7岁女儿小范的名义,将大坪小学和小黄及其父亲黄某告上了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大坪小学和黄家父子连带赔偿小范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庭审时,被告大坪小学向法庭提供了小范和小黄班主任的两份调查笔录,学校据此辩解称,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不应对小范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黄某认为,他把孩子送进了学校,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应为学校,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大坪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尽安全管教义务学校被判担责八成针对本案,南部法院一审认为,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操场发生事故,大坪小学作为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义务人,虽平时可能有安全教育宣传,但过于流于形式,未落实到实处,事故发生当天正在下雨,课间休息时学生处于自由活动时间,学校应当能预见学生有滑倒的可能,学生在操场奔跑追逐时,并没有教师或者安保人员进行制止,不能证明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责任,故对大坪小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小黄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应当对在操场等公共场所奔跑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有一定预见性。黄某作为小黄的监护人,应当对小黄造成小范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南部法院确认小范受伤的各项损失为10万余元,判决大坪小学赔偿7万余元(已扣减垫付的1万元),黄某赔偿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大坪小学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大坪小学虽在一审中提供了小范、小黄原班主任的两份调查笔录,证明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学校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已对学生进行了合理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让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且学生雨中在操场奔跑,无老师和安保人员制止,更说明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故大坪小学对小范的受伤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何显飞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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