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工伤律师温鹏飞一次性伤残补助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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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小王是一名采煤工,年6月来到本溪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年5月29日,小王在工作中受伤,被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颞骨骨折、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等,住院治疗96天。住院期间系王某妻子对其进行护理,医院住院病案的长期医嘱中记载:住院期间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48天。小王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小王停工留薪期内,小王所在的公司每月仅支付他元工资。年1月28日,小王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经小王申请仲裁,仲裁认定小王的月平均工资依据的是社保缴费工资,并按照社保缴费工资计算了小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部分支持了小王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要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按照小王受伤前实际工资计算得出小王的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医院出具的病伤休工建议证明并结合小王的伤残等级,认定小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并按照小王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得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小王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小王补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记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什么?

  法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

  记者: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法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般根据劳动者伤残等级程度来计算,多为本人工资倍数。而这里的本人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我省一般是采用将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与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相比较,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因劳动者伤残等级程度的不同使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同,根据月工资计算得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记者:劳动者受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法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受伤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支付方式应该为按月支付,而支付的标准应与劳动者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应该为劳动者受伤前的实际应发工资。具体的医院出具的病伤休工诊断中建议休工的期限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来源: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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