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院内治疗却在院外买药,谁才是真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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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疾病治疗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医疗机构一定要重视用药的管理与监督,否则,容易导致患者发生潜在的或直接的损害,要负责赔偿。

患者吴某因突发性头痛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顶部)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给予营养神经、清脑、预防应激性溃疡、升血小板、对症治疗。

入院第7天,吴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寒战、发热,体温37.5摄氏度。给予盐酸异丙嗪25毫克肌肉注射,持续低流量吸氧。

40分钟后,吴某体温升至38.7摄氏度,给予安痛定2毫升肌肉注射,0.9%氯化钠注射液毫升,加地塞米松10毫克静脉滴注,体温逐渐降至36.5摄氏度,输液袋未予留存。

3天后吴某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转科第2天患者病情急剧加重,诊断为吉兰巴雷综合症,转入重症医学科积极抢救治疗,半月后抢救无效死亡。

图源:RF

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的输液反应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医院对吴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判定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那么,医院有哪些过错呢?

1、违背了输液发生发热反应,反应严重者,应立即停止输液,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送检验室做微生物培养,找反应原因之护理学常规;

2、住院治疗期间两次口服艾司唑仑,该药“重症肌无力”及年老患者慎用,应属于用药错误。

3、病程记录记载“神经内科建议继续行丙种球蛋白冲击,但药房及药库均无药,嘱家属买后继续应用”之表示,说明医方治疗方案未落实,让患者家属买药有悖于医方的职能;

4、在药房及药库均无药的情况下,医生嘱咐家属自行买药后继续使用,但未进一步落实患者的用药情况,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5、患者发生输液不良反应后,医疗机构未及时留存输液袋,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诊疗规范。发生医疗纠纷时,当由于输液、注射用物和药物等实物未能保存而导致鉴定不能时,其不利后果要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图源:RF

反思总结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

●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以防及时抢救患者。

图源:RF

对于医护人员来说

●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要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使用药物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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