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综合分析本案的发生经过和原因,何朝科的违章行为系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动态原因,特别是何朝科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未履行好对事发路段的安全管理和养护职责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和静态原因,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该认定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诉讼中,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虽对该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在认定书作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慢性硬膜下血肿ppt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已对事发路段切实履行了安全管理及养护职责,故对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的辩称主张,不予支持,并酌定何朝科与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5%:15%至于南部县公路管理二局称何朝科在南部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载明“曾个体行医,现改行从事建筑业”的主张,因南部县人民医院并非户籍及职业的专门管理机关,该病历记载不具有准确性,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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