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县男子怀疑妻子红杏出墙自制长矛

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刘某某持自制长矛将被害人朱某某刺伤,此前,他还因怀疑同村村民说闲话,多次伤害村民。后经法定程序鉴定,刘某某患有精神病,系在精神病状态下实施暴力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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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玛纳斯县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年8月3日19时0分许,刘某某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持自制长矛在玛纳斯县某村刺伤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被医院、石河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顶部硬膜下、硬膜外血肿、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经鉴定,伤者朱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这不是刘某某第一次无故伤害他人。在年7月至8月间,刘某某曾因怀疑同村村民说他的闲话,对村民马某某拳打脚踢,持弹弓欲伤害村民陆某某,还拿着路边的石头和弹弓追打村民张某某。

年8月4日,刘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委托,年10月6日,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刘某某的医学诊断为: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法律能力评定为:实施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应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年4月15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由,申请对刘某某强制医疗。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玛纳斯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多次无故伤害村民,持长矛刺伤被害人朱某某,致其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刘某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依法对其强制医疗。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及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无异议,并接受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系在精神病状态下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被申请人刘某某对作案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

来源:昌吉日报记者马晓芳通讯员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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