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交通违法典型案例徐州中院司法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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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依法惩处交通违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8月31日,徐州法院公开发布了十个交通违法典型案例,以下推送摘自徐州中院发布的内容。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在交通安全问题上表现得尤其为甚。近年来,因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增幅迅猛,徐州市法院该类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年至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件,受理涉及交巡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行政诉讼案件54件。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件,上述两类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5.37%。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徐州市两级法院通过审理交通违法案件,引领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通过刑事案件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民事案件审理,依法保障受害者权利,警醒交通违法者;通过行政案件审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案例01

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致一人死亡

年10月21日21时许,市民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沿本市复兴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复兴北路新建北村公交站台附近,与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郑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酒驾、无证驾驶、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均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在客观上仍实施了酒后无证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辆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并导致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酒驾、逆行、超速等违规驾驶机动车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致死案件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中"醉驾"更是被称之为"马路杀手"。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仍心存侥幸心理,无视相关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车,致使一人死亡,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挂在嘴边的一句常识,更应该是付诸实践的一条戒律。

     

案例02

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酿成惨剧

年2月20日18时许,裴某驾驶车辆行至八里小学北门前道路东米处时,与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被告人裴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结合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车辆各行其道是交通法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日常生活中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随意占道行驶(走)引发交通事故案例屡见不鲜,本案惨痛教训值得所有交通参与人的深思。

     

案例03

行人违规横穿马路被撞身亡自担三成责任

年9月21日19时许,丰县居民闫某在晚饭遛弯结束后,为节省时间横穿马路,被王某驾驶客车刮撞,致闫某受伤,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丰县公安局交巡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闫某未按法律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综合认定王某与闫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闫某近亲属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事故双方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30%至40%,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某对该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在通过道路时应优先选择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也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行人横穿马路走捷径。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行人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04

行人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被撞身亡须承担部分责任

年9月26日5时许,马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沛县新庄路由北向南行驶,驶至沛县新庄路苏果超市北处时,与前方行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车辆损坏。沛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受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违规在机动车道行走,负事故次要责任,故酌定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马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出行时一定要各行其道,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遵守上述规定,否则,造成损害时,应依法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05

骑电动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年3月30日12时许,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鹿庄环乡路口处,与聂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杨某受伤,医院住院治疗两次,被诊断为枕骨骨折、枕部硬膜外血肿、脑震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将聂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系杨某逆向骑行电动车所引发,该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同时,任何骑行电动车的人都负有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在骑行时注意控制车速、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以避免伤及他人和自身。然而本案中,聂某、杨某在通过路口时均未尽到减速慢行、多加观察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发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综合而言,聂某与杨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但杨某对本案事故应付更大的责任。据此,终审判决认定杨某对其损害自负70%的责任、聂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聂某赔偿杨某元。

法官点评:

道路行驶是有规则的,作为行人和驾驶员都要严格按照道路标识行驶,千万不要图一时便利,逆向行驶,既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

     

案例06

电动车闯红灯撞人负全责

年6月14日17时,本市市民张某骑自行车沿建国东路向西行驶至解放南路交叉口约50米左右时,前方交通灯为红灯,车流渐次停车等待通行。急于回家的刘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穿过车流横过马路,与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至徐医附院诊治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部粉碎性骨折,住院天数24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用.30元。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存在过错,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元、护理费等共计元。

法官点评:

"红灯停,绿灯行",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识,然而少数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害人又害己。

     

案例07

四轮电动车撞伤三轮摩托车主赔偿20万

年11月29日,市民刘某驾驶时风牌四轮电动车左转,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直行的晁某交汇时互不相让,导致相撞,致晁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晁某身上多处骨折,脾脏切除。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全部限额内及限额外按7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晁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67元。此款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70%的损失即.87元,扣除已付元,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7元。

法官点评:

在路上开车,要注意礼让三先,不要争道抢行。老司机对新手要照顾礼让,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要礼让,因为是弱者,要注意关爱礼让。所以,总的一条,在路上开车,要注意礼让。因争道抢行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实在太多,但是,要对付这些事故,只要一句话"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百分之九十九的事故都可以避免。

     

案例08

乘客开车门撞倒电动车主被判赔偿

年9月6日16时许,市民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袁桥菜市场时,该车乘员赵某开车门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张某,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王某、赵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医院住院治疗。年2月6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前期产生医疗费及部分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张某其他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张某一次性赔偿17万元。

法官点评: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城市道路日渐拥挤,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者在路边临时停靠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但是根据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以确保安全。否则造成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不仅给别人带来痛苦,自己还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

     

案例09

司机货运超载被罚起诉被驳回

年3月2日23时许,马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睢宁县境内时,因涉嫌超载被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扣。经过对马某车辆过磅检测,其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根据规定,对马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记3分。马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符合车辆装载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起诉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其行为构成超载。遂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货运车辆不得超载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车辆超载必然会对其自身运行安全性能造成危害。货运车辆的驾驶人不能仅出于经济利益,而不顾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侥幸从事超载运输行为。因此,法院支持依法行政行为,不让违法驾驶员存侥幸心理。

     

案例10

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吊销驾驶证

年3月22日10时许,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当场死亡,经丰县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年7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年8月12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根据规定,对于某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某不服,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告作出吊销于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机动车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驾驶证被吊销的行政处罚。本案中,交警部门遵循法定程序,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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