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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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放入锐器盒中,行不行?

整理:张立国审稿:王世浩

(SIFIC玫瑰园)

导语

新生儿出生后都要接种卡介苗,但目前计划免疫提供的都是五人份的卡介苗,所以许多时候开启的卡介苗不能一次用完,那剩下的卡介苗如何处置呢?医院根据较早的规定用酒精焚烧,而医院则直接放入锐器盒中。那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放入锐器盒中呢?论坛各位老师从不同的角度,解读各种规范性文件,引用不同的证据表达了自己赞同或反对的观点。

时值17位SIFIC实习版主上岗满月,在昊爱无限超级版主的推动下,17位实习版主分为正反两方展开一轮正式辩论,正反双方唇枪舌战,语不惊人死不休,大有“对方不倒下,我站着还有什么意义”的意味。理不辩不明,且看17位实习版主如何辩论。您的观点也很重要!记得在帖子结尾处表达您的观点哦。

正方观点:含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放入锐器盒中

1.从卡介苗本身的特点上来分析。卡介苗是牛型结核杆菌在特殊的人工培养基上,经数年的传代,已经丧失对人类的致病能力。而反方队友所认为的毒性、感染性等问题,我方一直认为是对这个风险的无限拔高,属于杞人忧天。对人类的致病能力都没有,又何需考虑你莫须有的毒性及感染性?

2.从医疗废物分类上来分析。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安瓿属损伤性废物,疫苗属药物性废物。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同时具有损伤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的共同特征,对这个在产生时就具有两类特点的医疗废物,我方不主张安瓿中疫苗废液到倒出后再分类收集,因为这无疑增加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风险。那么,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是按损伤性废物处理?还是还是按药物性废物处理?我方认为利器盒既有防穿刺的特点,也有防渗漏的特征。而按药物性废物的话,完全无法解决安瓿的穿刺问题,用利器盒收集最适合的处理方法。

3.从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和最终处理上来分析。目前,大多数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对于损伤性废物和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小量药物性废物都是进行焚烧处理。对于反方一直的担心就是在转运的过程中的职业暴露问题,由于利器盒在回收前要求密封,并且密封后常规手段是打不开的,这也就不存在运送过程中职业暴露的问题。如果有人还是担心残留的余液从利器盒盖子周围的缝隙间流出来,那么在利器盒外加双层塑料袋鹅颈式封扎就能完美解决这个问题。

4.再从利器盒是混放还是专用的角度来分析。反方在辩论中也提出了利器盒专用的方法,这也就说明了反方是退而求其次,承认了带有卡介苗残液的安瓿是可以放在利器盒里面收集的。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利器盒是否有专用的必要性。正方想用案例说明完全没有必要:临床上清创缝合术粘附有分泌物和血渍的刀片等需要搞一个利器盒专用,不与有针头、安瓿用同一个利器盒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又何需专用利器盒?

5.在有少量卡介苗余液的情况下,如果安瓿已破碎,那毋庸置疑,肯定要放在硬质密闭容器内;倘若安瓿瓶完整,应该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还是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首先从收集容器来说,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必须放入硬质密闭容器,而感染性废物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从对收集容器的要求来说,锐器盒的标准要高于医疗废物收集袋。从最终处理来说,最终的处理手段都是焚烧。就高处理,提高处理级别,减少暴露风险的出发点,因此,我方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

6.安瓿就是安瓿,无论里面残留的是什么,也不可能回避其损伤性废物的特性。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按照“处置环节最少化”的原则,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理应按照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一并处置:1、假设按照药物性废物进行处置,那么该安瓿作为卡介苗残液的附加产物进入药物性废物,破碎的安瓿就可能成为了药物性废物中的“暗器”。2、如果按照损伤性废物进行处置,那么卡介苗余液作为安瓿的附加产物,进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那么其作为整体就可能与各类医用锐器进入锐器盒,锐器盒封闭后随其一起运送和焚烧,反而降低了卡介苗余液可能造成的泄露风险。

7.从感染风险的角度分析,新生儿属于易感染人群,但新生儿出生时都会进行卡介苗的接种,却没有因为接种卡介苗会导致疾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卡介苗没有感染风险。

正方认为:让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大智慧!

反方观点:含卡介苗余液的安瓿不可以放入锐器盒中

1.废弃的疫苗是药物性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将医疗废物分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五大类,其中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第二十一条: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这些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民健康的,是经过了严格论证才发布实施的,在没有修改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其上,钻法律空子。

2.所有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包装,不能混装。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分别置入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五大类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这明确规范了个别“少量药物性废物”这个特定物质可以按感染性,而不是按损伤性废物来处理。

3、损伤性废物包括安瓿,但不包含有危险性的余液。在处理这类医疗废物时,不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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