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1月1日,被告孟某驾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实为其所有的鲁*****货车沿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米处与对向原告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县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被告孟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77天,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支出医疗费.60元,因病情需要购置吸痰器、电动气床垫等花费2元,支出交通费1元,年5月10日,受本院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护理人数及期限、二次手术费用、营养费给予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住院期间为2人护理、出院后终生护理依赖(1人)、再次手续费和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元、住院期间营养费约需人民币元,支出鉴定费元照相费元。庭审中被告孟宁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后于年7月31日撤回申请。,,,,,,,,,,,,,,,,,,,,,,,,,,,,,,,,,,,,,,,,,,,,,,,,,,,,,,,,,,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整,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孟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元整(含已支付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孟某依然不予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孟某尽快履行义务,孟某总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为由不予履行义务。杨专委团队通过银行、车管所、房产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菏泽巨野法院▼菏泽巨野法院同时执行干警对孟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孟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拮据。见此情况,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张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孟某支付五万元,剩余标的款申请人张某某自愿放弃,达成和解。至此,一起僵持已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就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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