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白癜风医院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83%91%E5%8D%8E%E5%9B%BD/3725442?fr=aladdin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评估不到位,违反诊疗原则使用溶栓治疗直接加重了患者荣颅内血肿的程度,直接增加了患者发生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的可能。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01患者李某某,男,年12月生。年12月患者曾因“颅内淋巴瘤”行“伽马刀手术治疗”,年年先后共手术治疗3次。年12月2日早上6点左右,患者李某某在家突然摔倒,后出现左侧肢体不能动弹,家属随即将患者送至新疆医院就诊。急诊行头颅CT检查,提示“脑挫裂伤,左侧颞部颅骨线性骨折、左侧颞顶枕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并少许积气”。急诊以“突发性左侧肢体无力4小时”将患者收住神经内科,入院诊断为“脑血管病,脑梗死(急性期),颅内淋巴瘤”。入院后,于当日11时30分在全麻下行“脑血管造影+主动脉弓造影+双侧锁骨下动脉造影+动脉溶栓术”,但术后患者一直未能清醒,且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瞳孔偏大,对光反射消失。术后6小时左右,医院予复查头颅CT,提示“脑出血”,急诊予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压监护探头植入术”。12月10日,行气管切开术。入院后第17天,即年12月18日,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脑血管病,其他诊断:脑梗死(急性期)(右侧颈内动脉系统),颅内淋巴瘤,急性硬膜外血肿,脑疝,肺部感染。住院17天,患者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出院当天,年12月18日,患者住入新疆医院治疗,此后患者一度处于重度昏迷状态,7个多月后,即年7月27日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前,新疆医院的诊断:脑出血术后,脑梗塞溶栓术后,卒中相关性肺炎,尿路感染,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I型呼吸衰竭,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低蛋白血症,麻痹性肠梗阻,脓毒症,急性肾损伤,右侧胸壁肿物,腋下肿物,高钙危象,鼻咽癌脑转移,急性肝损。02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入院CT检查提示“颅骨骨折”,医院却置之不理,采取了极其不合理的手术方案,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进行交涉,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医患双方协商未果,年3月28日,患者家属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虽然家属医院存在过错,但在患者出院时,还是一次性付清了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共20余万元。03年7月17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医院对摔倒外伤状况重视不够,患者就诊后行头颅CT显示有脑挫裂伤,医方未及时发现,存在漏诊,对实施静脉及动脉溶栓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认识不足,导致溶栓后急性硬膜外血肿增大,加重脑疝发生,医院的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此后,患者于年7月27日死亡。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新疆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新疆医学会经分析意见为:1、年12月2日李某某入院后,医院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到位,急诊头颅CT提示脑挫裂伤级出血,在此种情况下进行溶栓治疗,违反
治疗原则,加重了患者颅内出血的程度;2、医院在溶栓治疗中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到位,造影过程中患者影像治疗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向内移动”,医院对上述情况未能充分分析,持续溶栓后致血肿扩张;3、患者系外伤后颅内出血、脑疝、呼吸循环衰竭、严重感染导致死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评估不到位,违反诊疗原则使用溶栓治疗直接加重了患者颅内血肿的程度,直接增加了患者发生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的可能。综上所述,医院的违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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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经过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新疆医院医院,其医务人员应该十分清楚,颅骨骨折是实施动脉溶栓手术的绝对禁忌症,在医院出具的脑部CT片及影像检查报告单中明确显示患者颅骨骨折的情况下,极不负责的对患者实施了溶栓手术,导致患者脑出血,随后昏迷不醒,仅靠呼吸机勉强维持,随后病情加重而死亡,患者家属受到经济和精神的重大打击,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医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存在不可知性、高风险性,且患者入院时即属高龄(70岁),自身基础病多,因此,医院在本次诊疗行为中承担70%的过错责任。年10月3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44万余元。
来源:患者李某某家属与新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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