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点烟花发生爆炸致女童受伤两名销售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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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年春节,砀山县一名女医院,后家人将烟花销售者与“厂家”告上法庭。日前,砀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销售者朱某某、席某某共同赔偿女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3元。经审理查明,年2月4日(大年三十),黄某从朱某某处购买烟花一个。2月5日,黄某的堂妹到家中拜年,要求黄某燃放该烟花供其观看,黄某点燃该烟花后,烟花发生爆炸,将堂妹炸伤。堂医院检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中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额叶脑挫伤、额骨骨折、右侧额部皮下异物、右侧眶周软组织挫裂伤。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41元。另查明,涉案烟花系朱某某从席某某处购进。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涉案黄某购买的烟花点燃后应呈向高空喷射炸花的状态。但黄某在点燃该烟花后,烟花并非向高空喷射,而是发生爆炸,将站在地面的黄某堂妹额部炸伤,该烟花燃放后状态明显异常。从燃放状态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该烟花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朱某某与席某某均应作为销售者,对黄某的堂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仅凭一张燃放的烟花残余包装照片不足以证明是涉案爆炸的烟花为天鹅山烟花公司生产。综上,作出上述判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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