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发达,电动车、摩托车、汽车日益增多,公路、街道、村庄道路上显得车水马龙,经常出现拥挤堵车现象,一些小县城偶尔还会发生车不让行人,行人不让车的事情,导致发生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为了杜绝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容忽视。近日,姚安法院成功调解一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让原告杨某甲等6人与被告杨某乙、罗某之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平息。
姚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年12月14日,被告杨某乙驾驶电动车行至姚安县某路段时,与在该路段行走的杨某甲等六人之母81岁的杨某丙相撞,造成其受伤,医院救治,检查诊断为:1、左颞顶叶脑挫伤并脑内血肿;2、右额顶部硬膜外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年12月15日,原告杨某甲等6人报案至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某甲之母杨某丙于年1月12日出院回家休养时,用去住院医疗费元,年2月1日,杨某丙在家里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后经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杨某丙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被告双方在交警大队组织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形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明确:由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罗某赔偿死者杨某丙的亲属杨某甲等6人.52元,并由杨某甲等人负担.13元,扣除被告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罗某之前支付的元,剩余.52元,分两次给付杨某甲等6人,因被告杨某乙、罗某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履行,原告杨某甲等6人向姚安法院提起诉讼。
姚安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起诉前已经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并已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了让双方之间进一步消除矛盾纠纷,冰释前嫌,案结事了,又几次做双方思想工作,讲清法理、情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乙、罗某按照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履行,给付杨某甲等6人赔偿金.52元,并赔偿其误工费.50元,限于年12月11日前履行完毕。
案外语
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增强全体公民的交通意识、加强未成年人的交通法规教育刻不容缓!该案中被告杨某乙系年出生的90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担责后必然由其家长即法定代理人“买单”,因此,家长是未成年人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重大,要加强对子女的交通法规教育,家长、学校、社会要形成合力,营造全体公民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安全行车的良好氛围,让我们一齐为创建和谐、稳定、平安、快乐的美好家园努力!(李芬李爱明)
原标题:16岁女儿交通事故担责监护人“买单”(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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