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被倒地的路灯杆绊倒,竟成十级伤

一根倒地的路灯杆,

绊倒了一名路人,

造成十级伤残,

医药费花费了数万元。

自认倒霉吗?

NO,我要——起诉市政管理委员会!

案件回放

大同市民仝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回家途中,撞在一根倒地路灯杆上,致其受伤、助力车损坏。仝某住院治疗21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仝某认为,大同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未及时对问题路段防护修复,引发事故,应给予赔偿。

协商未果后,仝某将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大同市政管委会向仝某赔偿各项损失.85元。

仝某诉称,年12月2日19时许,仝某驾驶二轮助力车,沿大同市御河西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智家堡村北米处时,因天色昏暗未发现路前方倒地的路灯杆,与路灯杆相撞后倒地,造成仝某受伤、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急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后枕部皮擦伤、左眉弓皮裂伤,共住院治疗21天。

年3月25日,仝某被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仝某认为,大同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地路灯灯杆倒地,并采取防护修复措施,造成事故,理应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本起事故发生地的路灯应属大同市城市照明管理所维修管护,该管理所隶属于大同市政管委会。年12月20日,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仝某及管理所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故大同市政管理委员会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仝某主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元。大同市政管委会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向仝某赔偿各项损失.85元。

法官点评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路灯杆倒地,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仝某伤残,其管理者理应给予仝某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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