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国案例聚会饮酒有风险需谨慎开店

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作者:李敏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年3月8日晚6时许,受害人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颜某、朱某5人在被告闫某、杜某开办**饭店吃饭、喝酒。几个人酒意很浓,共饮52度牛栏山白酒近4斤和一箱子啤酒。晚10时左右,李某在没有人照顾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从二楼陡峭的楼梯下楼,不慎从楼梯上摔下,伤及头部,右耳孔流血不止。后被急救至滕州市**医院,入院诊断为:1右颚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脑疝,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双额右颞叶脑挫裂伤,5右中颅骨骨折,6左顶部头皮挫裂伤,7双额顶部头皮血肿。后做开颅手术,但因受伤太重,术后一直昏迷不醒,治疗没有任何效果,住院天后无奈出院,回家养伤。年7月21日,家人救人心切又医院治疗,治疗51天,也无效果。年2月28日又入滕州市**医院治疗8天,也因救治无望接回家中,还是一直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前后三次住院花费巨额资金,经受极大痛苦,家人也备受煎熬,虽极尽全力也没能挽救其生命,终因伤情太重,于年4月29日含恨而去,仅仅34岁,留下年迈的父亲,年轻的妻子和年幼的子女,也留下巨额债务。

代理意见

1、刘某某、张某、颜某、朱某等人,作为同一饮酒的朋友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安全注意义务有明显过错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颜某、朱某5人吃饭、饮酒,从晚上的6时左右一直进行到夜间的10时左右,时间近4个小时,白酒数量近4斤,还有一箱子啤酒。4人明知李某中午饮酒很多,晚上还一块长时间、超量共饮,而没有制止和劝阻,作为同桌饮酒人在饮酒后因同桌饮酒这一先前特定行为而相互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对同饮人的酒量和饮酒后的行为予以谨慎注意,避免因饮酒造成不良后果,特别是其酒醉之时,独自下楼,众人明知前面是陡峭的楼梯却没人陪伴照顾,对李某的摔伤,更缺乏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2、闫某、杜某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具有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5月9日发布的年7月1日实施的《G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公共场所楼梯踏步最小宽度0.28米、最大高度为0.16米。而被告闫某、杜某作为酒店的管理人,其经营场所饭店的楼梯设计、建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楼梯的踏步宽度,高度明显不符合标准,楼梯踏步未采取防滑措施,楼梯口未有警示标识,总之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对众人的狂饮行为不加制止,对众人的请求不加劝阻,又进行第二次上酒,对李某的摔伤,也具有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受害人李某自身承担60%的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5%的民事责任

被告张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2民事责任

被告闫某,杜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判决文书

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某在被告闫某,杜某经营的餐馆就餐,接受被告闫某,杜某提供的有偿服务,存在邀约与承诺之餐饮合同法律关系,李某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李某在就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请求权人有权选择侵权责任作为侵权权基础,原告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句,被告闫某,杜某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其作为餐馆经营者,负有对经营范围内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楼梯作为建筑构件一部,系被告闫某,杜某提供的供消费者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之使用,该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均不符合国际标准,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放任该隐患在其经营场所内存在,李某使用该设施时因此跌落致伤,被告闫某,杜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被告刘某某,张某,以及颜某与李某刚聚餐,明知李某到场时已有酒意,仍放任李某继续饮酒,明知过度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并且明知楼梯陡峭,仍放任李某自行下楼,被告刘某某,张某,以及颜某基于先前行为,应承担因先前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后续之提醒照顾义务,应给予特别注意,被告刘某某,张某,以及颜某应为但不为,未尽到合理且有效的提醒照顾义务,存在过错。被告朱某在李某到场后不久就离席,不能预判及防范李某后续之行为,对其离席后李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朱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其中,被告刘某某为酒宴的组织人,相比较颜某,张某,其承担的提醒照顾义务程度较高,相比较颜某,被告张某没有参加饮酒,作为异性,其承担的提醒照顾义务程度最低。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酒量以及过度饮酒后自控能力下降等生活常识应当明确认知,酒后状态下自行下楼,下楼期间无外力作用跌倒,与其自身不够谨慎亦有关系,自身过错明显,应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上,综合分析李某刚和各被告过错程度及李某摔伤致死的原意力比例,本院酌定受害人李某自身承担60%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5%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2民事责任,被告闫某,杜某对原告的请求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四种情形下酒友需担责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数人共饮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共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什么值得我们去探讨情况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言毕之。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观点。

李敏

李敏,男,年9月出生于山东邹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第一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起在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年起正式执业,执业证号:。

李敏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诸多民商事、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事宜、交通事故、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等法律业务。成功办理了数十起非正常死亡等重大复杂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同时担任数十家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常年法律顾问。

李敏律师执业宗旨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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