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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倪芬因“头晕、头痛、胸闷”,于年5月22日到云南省XX医院(以下简称A县医院)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左侧额、颞、顶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脑实质内高密度钙化灶,5月25日晚因患者头痛剧烈返该院治疗,入院后于年6月3日行“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于年6月5日,该院再次为患者行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了意识模糊,烦躁不安。于年6月6日0时转至X医院抢救治疗,并于当天进行了紧急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转入ICU抢救治疗。年7月9日患者从X医院出院,出院时情况:失语、肢体瘫痪,建议功能锻炼。
钻孔引流术
患者及家属认为患者所发生的失语、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系,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了医疗事故鉴定。年8月21日州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县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经医患双方协商,A县医院仅愿意赔付患方20万元。
论证定因
患方在犹豫之时找到了金锐医疗律师团,介入本案后,律师团队及专家团队召开论证会,在对医方影像学资料进行重新读片后分析认为:年6月3日医方在为患者行“钻孔引流术”引流管位置放置不当,导致患者左侧脑实质损伤,且术后处理错误是导致患者损伤的直接原因。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鉴定。
年9月,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年6月3日X医院为患者行“钻孔引流术”引流管位置放置不当,导致患者左侧脑实质损伤,年6月5日手术位置选择不当又加重并扩大了损害后果,医方手术操作失误的过错与患者最终损害并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司法鉴定意见:1、医方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90%。2、被鉴定人右侧肢体偏瘫,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判决结果
在鉴定结论出具之后,患方医院,并在庭审过程提出医方医源性损伤是导致患者重度伤残的直接原因。
法庭最终判决:认定医方9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患者万余元。
金锐点评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系不同的鉴定途径,本病例原鉴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责任比例为次要责任(20%-40%)。律师介入重新启动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程序,并就医方过错点、责任比例、患者伤残等级方面均提出来专业性意见,并被鉴定机构和法院认可,最终帮助患方赢得了不一般的鉴定结论和诉讼结果,可见医疗维权,专业律师更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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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概
况
所在律所=办公面积00平米+余名工作人员;专注十年=助患方获赔总额超万+97.6%胜诉率;黄金搭档=前主任医师+资深律师;专业把关=法学+医学+司法鉴定学+心理学;流程化服务=专家会诊+模拟法庭+诉讼文书评审会;智能办案=引入法禅自动化办案跟踪系统,与客户实现无缝对接;五心服务=真心+耐心+信心+匠心+责任心;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