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专栏法润春泥更护花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学校是孩子们汲取知识、茁壮成长的地方,校园安全至关重要。不久前,烈山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审结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名幼童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发生意外摔伤。家长觉得园方没尽到看护责任,园方则认为自己“很无辜”。那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幼童然然尚不满5周岁,为烈山区某幼儿园中班学生。年3月17日,然然在幼儿园由老师带领着上户外课。当时一名老师看管10个孩子玩滑梯,滑梯下面仅垫了一层薄毡布。然然在滑梯上玩耍时,不小心从上面摔下,头部触地受伤。然然受伤当日,医院检查诊治,也未将然然受伤的情况告知其父母,然然受伤后的几日内继续入园上课。年3月22日,然然的母亲发现然然头部受伤医院就医,当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然然的伤情为:左额部硬膜外出血;左额顶部头皮血肿;左颞骨骨折。医院进行了开颅手术并住院治疗近二十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余元。事后,然然母亲委托了专业的医学鉴定中心对然然的伤情进行了评定,被鉴定人然然的颅脑损伤及其后遗症构成十(X)级伤残。然然的家人认为,幼儿园老师未履行监管职责,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致然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本案受理后,办案人员认为此案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秉承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加大办案力度。承办法官立即约谈了然然的家长和幼儿园人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对于然然家长的主张,被告幼儿园表示不认可,辩称然然虽系在幼儿园上室外课时受伤,幼儿园老师未及时送医是事实,但户外课上老师一直在现场看护,滑梯下面的地面非水泥地,水泥地上有一层薄毡布;另外,然然的爷爷来接其时,幼儿园的老师已把其受伤的情况告诉了然然的爷爷,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调解虽未成功,但办案人员从校方了解到一个情况,幼儿园在开学时为幼儿园全体学生投保了无免赔校方责任保险,遂建议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然然仅为不满5周岁的幼儿,在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成熟,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幼儿园此时理应承担较大的教育、管理、陪护、保育责任。然然受伤时滑梯的下面仅垫了一层薄毡布,受伤后医院检查诊治,也未将然然受伤的情况告知其父母,未能尽到对原告的保护义务,且在本次事故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保险公司为然然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然然所受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法院判决生效后,然然得到了各项赔偿款合计12.7万余元。然然家长对少年家事法庭的办案效率表示赞赏和感谢。

法官说法: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学校对其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防微杜渐,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文/姚琪




转载请注明:http://www.ybzww.com/jbms/1254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