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客在大理客栈卫生间摔倒致死,客栈老板

外出旅游时,住客栈这是时有发生的事儿,尤其在大理这样一个旅游城市,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小伙伴入住客栈。但不管是住客栈的或是开客栈的小伙伴,都要时刻注意客栈内的安全。今年5月就有一名客人在大理入住客栈期间,在卫生间洗漱后出卫生间过程中滑倒摔伤致死,客栈也被判赔了钱。

杨某客栈卫生间摔倒致死

今年5月21号,杨某与朋友前往张某所有的“某某居”客栈住宿,预定住期一个月,住宿费元,行李费元,押金元,张某为其办理号房间的入住手续,收取上述0元的住宿费用后出具收款收据。

6月9号凌晨1点左右,杨某在房内的卫生间洗漱后出卫生间过程中滑倒摔伤,当晚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额颞顶部巨大硬膜血肿、双侧脑疝、应急性消化道出血等。医院急行开颅手术治疗,但杨某因病情危重于6月12日死亡。

杨某女儿起诉客栈老板索赔21万余元

杨某死亡后,杨某的两个女儿将客栈主人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张某开展旅店服务应当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但旅店室内地板砖不是防滑地板砖,无防滑垫,更没有相关安全提示,致使杨某滑倒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5元。

客栈没有装修完毕、未获取经营资质

被告到庭应诉后辩称其未以“某某居”客栈名义开展经营,“某某居”是自己的住宅并且尚未装修完毕,杨某入住时自己仅将已装修好的一间房出租给他,双方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未办理旅店经营等行政登记事项,未开展类似经营活动,因此不负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大理市法院查明,受害人杨某入住号房期间,“某某居”客栈未全部装修完毕,未获取相应的经营资质。

客栈老板向杨某家属赔偿5万元

大理市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被告以“某某居”客栈面向原告等提供住宿,在收取费用后以“某某居”客栈的名义出具收据,已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结合被告“某某居”客栈各房间内的布置、各房间房号的设置及招牌的对外宣传等情况,确认“某某居”客栈为经营场所,被告对该场所进行实际控制并以之谋利,为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该场所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及发放经营权证,在没有获得旅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即对外开展经营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受害人杨某疏于自身安全防范,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向二原告赔偿.76元。

小编提示各位小伙伴,入住客栈使用卫生间时要小心防滑,以免摔倒受伤。客栈也应该做好防滑措施,在房间内悬挂安全提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切勿接受客人入住。

通讯员杨建伟微大理高建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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