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玉明事故发生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判决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不妥,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育驾驶电动车与被上诉人李玉明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李玉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李玉明事故发生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没有能力向机关报案,而上诉人陈育事故发生后清醒时,有条件和能力向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但上诉人却没有及时报案和保护现场,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诉人提供的电动车照片未能证明交通事故的成因,故其辩称没有过错,只应承担10%赔偿责任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照自发性腹膜后血肿《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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