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归责论在中国I:理论展开(1)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通说
.必定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
(2)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有力说
.因果关系中断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3)中国刑法学关于客观归责论的研究
2、客观归责论在中国Ⅱ:司法实务
(1)将客观归责判断转换为犯法过失
(2)应用条件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简化处理客观归责问题
(3)应用客观归责论的法理处理案件
.触及制造法益危险的案件
.触及危险的相当实现的案件
.被害人体质特殊与危险实现的判断
4.合法替换行动与危险升高理论
3、客观归责论的中国前景
(1)应当承认客观归责论的方法论意义
.相当性的判断,检验基准单一,不能从不同的侧面进行反复检验,致使限制条件说范围的目的难以实现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逻辑,有相当性就应当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试图为结果的归属提供更加细化的、具体化的基准,比相对显得空洞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方法论上更加公道。
4.应该说,相当性说从实质上看,其实不属于因果关系理论,而属于归责论
(2)回应晚近中国刑法学对客观归责的若干讨论
.制造法益风险是不是只是实行行动论的问题
.犯法论体系是不是必须阶层化才能容纳客观归责论
(2)客观归责论的未来
.无论是我国的偶然因果关系说还是相当因果关系说,都缺少下位规则,体系化、规范性思考欠缺
.学者指出,相当性判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应当看到,客观归责论的独特价值是对规范判断、价值判断的特别提示
4.归责判断使得刑法的规范评价变得相对容易
与客观归责论自0世纪70年代以来即在德国刑法学中成为极具影响的学说不同,该理论在中国刑法学和审判实践上都还处于相对边沿的地位,而且中国对客观归责论的系统研究也唯一10多年的历史,因此,相干的理论和实务也都还处在探索阶段。
本文将客观归责论在中国刑法理论上的研究和司法上的运作,都作为客观归责的中国实践加以讨论。本文的分析进路是:(l)在中国因果关系理论中,初期承认必定因果关系说,后来接受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另外,也有承认因果关系中断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主张。偶然因果关系说更多地与条件说接近。近年来,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外,对客观归责理论的肯定论、否定论和部份修正理论都有不同的学者赞同,相干的研究成为理论热门之一。()在中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受通说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大量案件是依照必定因果关系理论处理的。对少数案件,立足于归责原理的规范判断也开始在案件处理中使用,客观归责的方法论并没有被司法所完全疏忽。固然,也有少数案件由于缺少客观归责的意识而出现定罪毛病的情形。()在未来的中国,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对结果归属的规范判断都必不可少,因此,应当承认客观归责论。至于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表述方式肯定这1理论,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1、客观归责论在中国I:理论展开(1)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通说学者认为,客观归责论在判断危险的实现上,斟酌规范之保护目的等,是带有浓厚的规范性、价值论色采的理论,而与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如相当因果关系论)有基本上的差异。与侧重于规范判断、价值判断的客观归责理论不同,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显著特点是:主要侧重于相对客观的事实判断。
.必定因果关系说
必定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危害行动中包括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且规律性地致使危害结果产生的,行动和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该说的特点是:()从行动动身进行推理。()强调没有特定行动就不会有某种结果,特定行动中包含着产生特定结果的根据。()其结论与条件说较为接近。例如,对通常作为条件说讨论的假定因果关系问题,我国学者根据必定因果关系理论所进行的分析及其结论大致相同:A濒临死亡,痛苦万分,恳请医生B注射有毒针药,B无奈只得同意。即使对A不打针其也很快会死,但死亡客观上不是由于疾病而是B对其注射针药。因此,医生B的行动和A死亡之间有必定因果关系。另外,仿佛可以认为,只要能够公道解释行动中包含结果产生的“必定的”、规律性的机制这1问题,适用必定因果关系说会得出和合法则的条件说相同的结论。(4)必定因果关系说可用于处理大量常规案件。所以,有学者认为,必定的联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偶然的联系是非主要的表现形式,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有时也对定罪有影响。
必定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问题是:()行动中是不是必定包括结果产生的根据,行动与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规律性联系,并不是不言自明。()大量案件中都存在参与因素,在碰巧由于其他因素的参与而产生结果时,必定因果关系的说服力大打折扣。
.偶然因果关系说
该说认为,在最初的实行行动由于参与其他因素而致使结果产生的场合,该参与因素和结果之间存在必定因果关系;而最初的实行和结果之间,则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但无论是必定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都认为存在因果关系,都要对结果负责。
对此,王作富教授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在一种现象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之下不存在产生某种结果的必然性,它本身没有包括产生某种结果的内在的根据,最后的结果之所以产生,是偶然地同其他因素交错在一起了。而结果之所以产生的必定缘由,是后一种缘由,也就是偶然参与的缘由。因此第一个缘由与最后的结果之间是一种偶然的因果关系。”王作富教授还分别讨论了最初的实行行动实行以后,参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行动、参与自然力、参与被害人的行动以后,终究引发死伤后果的情形,其问题意识和相当性说、客观的归责论都有相同之处。只不过,学者认为所有的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终究解决方法,从实践理性的角度看存在根本性问题,无助于疑问案件的处理。
对我国的偶然因果关系说,有学者认为其就是条件说。这1评价是准确的。例如,在A交通肇事致使B重伤,A逃逸后,B很快被C驾驶的车辆撞死的场合,对A的行动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学者通常作为偶然因果关系来处理,认为死亡结果出现在前后产生的必定进程的会合点上。A的行动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这实
际上就是条件说的另一种说法。应该说,偶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强调对参与因素的重视,同时对其影响力加以评价,有比必定因果关系说公道的一面。
但是,偶然因果关系说的问题也是不言而喻的:()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相比,偶然因果关系说显得更加粗略,缺少下位判断规则。()偶然因果关系和必定因果关系的适用难以辨别。在必定因果关系中,规律性地致使结果产生的“规律”,既指科学法则,也指生活经验和常识。例如,甲为避免木材被盗,而用铁丝将其捆绑起来,然后通电。乙偶然淌水过河,到岸边时想拉住铁丝用力蹬上岸,结果被电死。学者认为,“通电本身就已造成一种危险状态”,触电造成死亡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其实,这是参与被害人行动的案件,按理说属于偶然因果关系说要讨论的范畴,但通说作为必定因果关系来讨论。必定/偶然因果关系的说法,明显成为虽然理论便利,但内容空洞的表述工具。()终究解决方法单一,容易扩大归责范围。在存在参与因素的场合,最初的实行行动和参与因素都要对结果负责,这明显是和规范判断上的不法分摊相抵触的结论,等于放弃了对参与因素影响力的规范判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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