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早茶NO20160426法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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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星期二

农历三月二十

法治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为切实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将公开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4月26日上午9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由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副院长主审申请人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

热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被告人曾冰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小佳(案发时不满3岁)一起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系,曾冰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   年1月1日下午5时,曾冰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冰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曾冰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始神志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小佳于1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   小佳被打当晚10时许,医院将曾冰抓获。由于曾冰当时怀有身孕,年1月2日至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年7月1日,曾冰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冰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认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对其照顾有加。案发时上诉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打了被害人几下,小孩摔倒死亡并非其所愿,且现实中家长教育致小孩死亡有许多案例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2.被害人父亲曾对上诉人表达过谅解的意思。3.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医院抢救等情况看,其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缝骨裂状且部分脑组织呈溶解状改变的伤害后果,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对于曾冰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冰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典型意义   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几乎就没有中断过。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成长的路上,一些父母为什么忍心一次次地下狠手,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因为很多人仍然认为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   错误的管教观念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活困难、工作压力大、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或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也导致这种伦理惨剧频发。   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没有达到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   (一)基本案情   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燕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燕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燕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燕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燕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燕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燕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服判。   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燕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成长的正确方法,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大因素所在。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015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以“音乐”为主线。得益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人们现在接触的音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音乐的创作和表演需要艺术、个人、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要使文化充满生机,就必须确保创作者、作曲家、词曲作者和表演者都能从他们的音乐中获取经济价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辞中指出:“今天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的日子——这不仅是为了确保我们的音乐人获得公平交易,而且是为了确保人们承认音乐人的创造性价值,重视他们为我们的生活所做的独特贡献。”

  

  2001年:“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鼓励创新”;

  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鼓励创造”;

  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鼓励创造”;

  2008年:“赞美创新,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9年:“绿色创新”;

  2010年:“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

  2012年:“天才创新家”;

  2013年:“创造力:下一代”;

  2014年:“电影:全球挚爱”;

  2015年:“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声明:以上内容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独家编辑整理,内容来源于网络。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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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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