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工人卸车时被货物砸倒不幸身亡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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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的工人鞠某和工友杜某一起为货车卸货时,被货物砸倒,从车上摔下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鞠某的女儿母亲和妻子将杜某以及货车车主张某、货车所挂靠的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数十万元。年8月,沈阳市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杜某张某均需赔偿。

张某是一辆大货车车主,该车挂靠在某公司。

案发当日4时许,张某临时雇佣鞠某作为其运营的货车司机,临时雇佣杜某为车辆装卸工。杜某与鞠某在五爱市场卸货时,在杜某将大货车上的货物推向车辆时,货物将站在车辆上的鞠某砸倒并摔落在地,事故发生后鞠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高血压,鞠某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外伤。

鞠某有女儿,还有老母亲在世。其母亲、女儿和妻子将张某、货车挂靠公司以及杜某全部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找到鞠某为其开车,找到杜某为其卸货,系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张某未能尽到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醒注意的义务,致使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死亡,对此,张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杜某作为从事装卸货物的人员,明知自己的装卸行为存在危险性,由于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导致本案发生,故杜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鞠某在帮杜某装卸货物中,明知杜某装卸货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其自甘冒险且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其对本案发生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认定张某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杜某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杜某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

家属不服上诉,要求货车挂靠公司也要赔偿。沈阳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的发生系在杜某将大货车上的货物推向鞠某驾驶的车辆上时,货物将站在该车辆上接货的鞠某砸倒摔地致伤而死亡。可见,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杜某在推货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货物砸向鞠某。这是作为配合接货的鞠某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鞠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法院改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家属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

家属仍旧不服,要求再审。法院再审改判: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家属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交通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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