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长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的事实基础首先,马留常的伤情经医院诊断是由外伤引起的,不是自身身患疾病突发,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无法排除其他致害原因其次,庭审中,多方证人、证据及马留常当庭证实,在当天车间里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马留常在哪里受伤、怎么受伤的及被什么所伤的原因始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证据一直缺失二、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慢性硬膜下血肿手术,适用法律逻辑明显错误而且,原审中也已经核实确认工伤认定中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三人马留常的病情系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与原审判决认定工伤的结果相矛盾原审及被上诉人认定工伤的前提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次,原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错误,该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法条规定的是职工与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是否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而非免除被上诉人对“职工及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免于审查及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职责综上,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硬膜下血肿ct图片判决,并依法判决马留常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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