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认为跌倒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医法之分析

从住院患者“跌倒事件”处置,回看医方救治、鉴定意见和法院判决之得失

罗碧辉(心内科心内科)

法官官健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诊疗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适度诊疗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家政公司)答辩

法官代表

在中国行医:“一脚医院,一脚法院”

患者在b医院被诊断为:1.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2.感染性休克;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4.左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后抢救期间,患者处于昏迷状态,一直予呼吸机通气治疗11月29日,患者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医方代表

医疗条件有限,未能及时转院 10月12日患者病情急转直下,须用呼吸机抢救,但a医院未能解决用机问题,直至当晚10:20才将患者转至b医慢性硬膜下血肿治疗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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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的进展和评论:鉴定意见、法院判决

综上,患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4日凌晨1:30,患者神志清楚,体温波动于37.6-38.7℃,解水样便3次,量少凌晨2:50,护士发现患者跌倒在地,当即报告值班医师,测血压150/90mmhg患者气促,呼吸率28次/分,心率增快,波动在122-145次/分,神志清楚,可对答,闻及喉内痰鸣,双肺呼吸音粗,满肺闻及干音,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结合当时病情,医师判断患者存在肺部感染和支气管痉挛,予甲基泼尼松龙40mg静注、2.5%葡萄糖注射液250ml+维生素c+维生素b6静滴、生理盐水100ml+法莫急性硬膜下血肿治疗替丁10mg静滴

从医法结合角度,针对法域上述两个环节,存在三个基本评价第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定“手术不存在过错,但护理存在过错”是可接纳的第二,法院判决判决书认定“医方存在过失和此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妥当的第三,责任比例划分判决书关于“经比较医方的过失因素与患者的自身状况以及原发病因素对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a医院对患方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的原因力大小分析存在阐明不清且因素之间有重叠的问题,故此“酌定”应受到质疑

本案患者在住院期间跌倒后颅内出血,术后救治近2个月无效死亡患方认为跌倒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医方认为疾病导致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支持医方观点,而法院判决也基复合性硬膜下血肿是本支持医方观点,但同时提出“跌倒事件”在客观上加重了患者本已存在的呼吸道感染,令患者的病情复杂、恶化并促进了患者的死亡”对此怎么解读?又有什么启示?值得从医法角度回看,更须进行利弊分析

本案鉴定是众多医学专家经过分析后作出的,本院予以采信但鉴定专家组同时指出,被告a医院医疗安全和防范意识不强,以致发生患者在凌晨跌倒事件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在患者入住a医院至发生跌倒期间,原告已聘请被告家政公司的护工进行陪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医患须知: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启示

黄伟青 赵凯凯(医务科)

律师慢性硬膜下血肿原因代表

关于被告家政公司的护工陪护问题患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2008年10月1-4日已聘请被告家政公司护工对患者进行陪护的主张,其要求被告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医院管理不善,遗失病历资料 患者入住被告a医院后,在护士安排下聘请了被告家政公司的护工,患者家属在护工提供的“患者生活陪护服务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名然而,原告复印住院病历资料时却发现没有“患者生活陪护服务知情同意书”

跌倒

患者男,83岁,2008年10月1日20:00时以“发热查因”入住a医院内一科患者入院后,医师考虑呼吸道感染,予一级护理、清热解毒、抗感染、退热、降血压等处理患者体温波动在36.1-38.9℃,血压控制在150-130/100-60mmhg

护理过失

这场官司,乡村迟发性硬膜下血肿医生究竟输在哪里?

感染性发热在临床上属常见多发病,但本案患者特点为高龄、既往病史复杂从病程发展看,治疗期间患者体温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主管医师应该对治疗方案进行回顾,采取更积极的治疗方案患者发生跌倒后,医方应当给予充分重视,积极进行处理,包括行相关检查、专科会诊等,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a医院赔偿5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手术实施未发现医方在此环节存在过错术后复查ct示“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基本清除”,且双方对此不存在异议就是证据

高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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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即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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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患者仍发热15:00测体温39℃,17:00测体温38.9℃,予补液、嘱多饮水等处理

关键词:

一审各方主张及判决原告(患方)核心诉请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赵凯 宋儒亮 黄伟青 罗碧辉 李立凯 董丽霞 陈利

“护士输错血被刑拘”引争议

被告(a医院)答辩

患者死亡患者死亡的原因存在争议责任在哪方只是最终结果,如何确定担责人才是问题的关键和核心,也即患者跌倒”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医疗过错”?若属于“不可抗力”就应当免责;若属“医疗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护理不当,延误治疗 a医院护士和家政公司护工护急性硬膜下血肿治疗理不当,致患者跌倒在确诊患者为脑出血后,a医院聘请c医院神经外科专家协助进行开颅手术,此时距患者跌倒已经过去整整10个小时,错过了抢救和治疗的最佳时机

“原发病因素原发病因素””不适合作为独立因素不结合案情而采用患者“原发病因素”是存在争议的根据医学知识,结合本案,法院所言的“原发病因素”或者与“患者的自身状况”存在重叠,或者“患者的自身状况”包括了“原发病因素”,此“原发病因素”不适合或不完全适合作为原因力分析的一个独立因素

先看鉴定意见在医师医疗层面,神经外科手术的实施不存在过错该鉴定书的鉴定专家认为,整个过程符合神经外科手术相关流程在护士护理层面,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安全和防范意识不强而发生患者“硬膜下血肿ct片跌倒事件”,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从10月8日开始出现发热,呼吸困难,医师予对症处理10月10日,患者呼吸急促,呼吸节律不规则,双肺呼吸音减弱,胸部x线片示左肺下叶感染,双侧胸膜肥厚心电图示频发房性早搏,心肌劳损10月11日,患者出现昏迷,复查头颅ct示:侧额叶脑梗塞10月12日,患者病情继续恶化,张口呼吸,血压下降(66/42mmhg),无尿,经抢救血压上升后,转b医院治疗本案主要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实践中,患者在医院就诊或住院期间滑倒、坠床、跳楼、走失、伤人或被伤害等,都属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本案纠纷就是由患者住院期间跌倒所引发的当然,并非所有患者在医院发生意外伤害,医院均须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医院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判断医院自发性血肿有无过错,应考查医院是否尽到以下四项具体义务:1.结果预见义务:如本案患者年老体弱,且发热多日,容易发生跌倒等意外,医方应当预见;2.结果避免义务:对于本案患者应加强护理、设专人陪护、增加保护设施等,以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3.告知说明义务: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并强调防范意外的发生;4.意外发生后及时救治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家属、有时需要报警等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医方已经尽到前三项义务,医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陪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给患者安排专人陪护,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不足,法院判赔5万元基本上是合理的

意外

当天7:00,患者反应迟钝,不能对答,考虑可能因跌倒导致颅内出血8:00,行ct检查示侧额颞顶硬膜急性硬膜下血肿ct下血肿,脑疝形成9:20,转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术中清除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量约70ml,大脑表面有两处桥静脉破裂(此为颅内出血发生的原因),予以电凝止血,手术进行顺利术后第1天,患者神志恢复,呼之可点头,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

在2008年10月5日之前,患方家属与被告家政公司未建立生活陪护服务合同关系患者跌倒是其未按规定使用床边呼叫提示铃、未要求医护人员协助所致,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是重症肺炎和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与被告家政公司无因果关系

李立凯(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医方对此类患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陪护管理和防范制度,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10月5日和10月7日两次复查ct示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基本清除,脑受压解急性硬膜下血肿

关于a医院的过失及责任问题患者高龄体弱,且发热多日加大了其体质消耗,医方应当注意到其可能发生坠床或跌倒事件,但a医院对此类高危患者的陪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安排专人陪护,导致患者跌倒,继而发生颅内出血同时应注意到,患者发生颅内血肿后,医方及时进行了开颅手术清除血肿,使病情一度得到控制“跌倒事件”虽非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但却在客观上加重了患者本已存在的呼吸道感染,令患者的病情复杂、恶化并促进了患者死亡,故a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比较医方的过失因素与患者的自身状况以及原发病因素对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a医院对患方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

在整急性硬膜下血肿治疗个诊疗过程中,a医院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和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与a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表)分析意见中提及医方存在医疗不足,a医院认为,医学是一门临床实践性科学,医学会的专家是经过层层挑选出来的高水平专家,是为了总结临床经验而给予医方的医学建议,不能等同于医疗过失行为

二审判决

综上,医域的环节、法域的进展和医法的分析表明,判决书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的原因力分析要受质疑:“原因力大小”的阐明理由不周密、周全,法院“酌定”不周到,而这恰也是本案之启示:法官、法院在审理医事纠纷案时,也要像医方治疗患者一样,必须认真履行好“依法义务、阐明义复合性硬膜下血肿是务、谨慎义务、注意义务”这是因为二者有共同的本质、相通的基础和一致的追求:法院的判决和医方的治疗都是在治“病”和救“人”

病历简介

“患者的自身状况患者的自身状况””并不是死亡发生的主因医学上,“本案患者的病史、当时的病情和医院的条件”表明,该患者(或者该类患者)住院期间死亡应当是小概率事件;道理上,本案“患者的自身状况”若作为一种独立因素,其在“死亡原因力”中所占比例应当是很小的:也即如果不跌倒,患者基本不会在医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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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跌倒在此环节,医方在护理上是有过错的一级护理患者在“跌倒后才被发现”而不是在“其他情形被发现”直接说明了护理不到位

本案高龄患者反复发热,入院5天未得到有效控制主管医师应就治急性硬膜下血肿图片疗情况与患者家属交换意见,考虑更积极的治疗方案跌倒是住院患者常发生的事件,更是老年患者常见的问题严重的身体损伤和自信心受挫,是75岁以上老年人受损伤后的主要死亡原因由跌倒引起的医疗纠纷会影响医院的声誉因此,预防患者跌倒已成为目前应该重视的大问题

在患者跌倒后,医方应当设法及时通知家属,尤其是对于风险大的患者一方面,能让家属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如检查、手术签字等),避免造成误解;另一方面,患者跌倒后,医方要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对表现不典型患者更要如此,必要时还要请会诊、做检查、及时手术,从而增加挽救患者生命的机会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宋儒亮主任

为防范和减少患者“跌倒事件”发生,医方应当慢性硬膜下血肿图片针对有跌倒、坠床风险的高危患者进行评估,并主动告知患者有跌倒、坠床危险,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医院后勤社会化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比较典型的正是陪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医方的过失因素医方的过失因素””应当是进行手术的唯一理由纵观本案,判决书所言“‘跌倒事件’虽非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但却在客观上加重了患者本已存在的呼吸道感染,令患者的病情复杂、恶化并促进了患者的死亡”的观点是有问题的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住院期间的跌倒就是医方的过失因素,而手术就是因患者跌倒后才需要的就原因力而言,若医方的过失因素不存在,患者100%不需要进行手术;手术若不会进行,不会加重和令患者病情复杂、恶化,患者就急性硬膜下血肿不会死亡患者死亡的唯一理由就是因“医方的过失因素”直接导致而非“其他因素”所致

一审判决

各方意见

再看法院判决,有三方面分析第一,认定存在过失法院认定a医院对患者住院期间跌倒致颅内血肿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a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三,认定了责任比例经比较医方的过失因素与患者的自身状况以及原发病因素对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a医院对患方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为宜

从医法结合角度评价本案医域三环节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79元,被告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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