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宜城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贾某受被告王某雇佣到江苏某公司做木工。年5月8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确诊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年10月3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赔偿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本人贾某受雇于王某于年5月8日15时左右,在江苏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确诊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治疗恢复出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赔偿金额元整,分两期付完。首期元整于年10月20日结清;二期元整于年2月20日结清。逾期未按约定支付赔偿金额,经双方协议,每日赔偿金额元整,不设上限。赔偿金额付清之后,以后发生一切费用与工地方无关。”年10月20日——年8月27日,被告分三次付款计元,尚欠原告人民币元。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黄某赔偿款人民币元计利息(以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拒不给付,原告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打电话做被执行人王某的给付工作,并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存款、房产财产等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闲置房产一套,法院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的房产,并启用电子封条,实施对查封房产的24小时不间断监控,摄像头前的一切破坏行为均被记录在案,王某怕房产被拍卖,又不敢去破坏查封,主动找执行法官履行,该案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家属喜领执行款
据悉,宜城法院自今年6月启用电子封条以来,查封房产14套,有效结案11件,这种有别于以往纸质封条的智能化管理,有效解决了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于房产查封监管的疑难杂症。
发布:宜城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编辑:张青云
立案咨询
执行咨询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