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因此对于被上诉人贺丽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对后续治疗费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硬膜下血肿ct片予以证明此外,鉴定结论并非是认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唯一证明,被上诉人贺丽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中心脑外科二区出具的医疗证明同样可以说明所需后续治疗费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后续治疗费正确,本院予以认可故,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复合性硬膜下血肿是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贺丽提供了派出所证明、租房证明、单位提供的其收入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系长沙市某美容美发店的职工、月收入为3600的事实保险公司虽称被上诉人贺丽的工资情况系伪造的证据,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称原审法院对误工费认定有误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复合性硬膜下血肿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居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长沙市局开福区分局芙蓉北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被上诉人贺丽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某小区12栋1701房及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的事实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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