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出公厕时滑倒不治身亡,谁该担责

  在公共场所跌了跤,就应该自认倒霉吗?

  去年4月27日,上海崇明县的潘老太到长江小区公共厕所方便,走出厕所时不慎在厕所门口的坡道上滑倒,头部受伤,虽经全力抢救,但还是在今年1月5日不治身亡。

  老太的老伴儿和子女认为此次事件中,公共厕所的建造者、所有人和管理者都负有责任,把上述单位告上了法庭,并且索要赔偿近20万元,其中包括6万多元的医疗费和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那么,老人的不幸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近日,上海市崇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太出公厕时滑倒不治身亡

家属认为公厕建设方、所有方、管理方均应担责

  年4月27日,天下着雨,上海崇明县的潘老太到长江小区公共厕所方便,出来时在厕所门口的坡道滑倒,摔伤了头部,被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在医院住院抢救治疗了9个月,还是不治身亡。家属认为,她摔倒的公厕外的坡道设计非常不合理,是潘老太滑倒的主要原因。

  原代(原告代理人):东平镇长江一村公厕的无障碍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确实存在缺陷,坡道两侧未设扶手,是导致受害人经过坡道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

  在潘老太摔倒后,家人就向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反映了公厕坡道的安全隐患。

  原代:随后,有关单位对长江一村公厕坡道出入口进行了施工改造。

  潘老太亲属认为,公厕的建设者光明食品集团上海长江总公司、公厕目前的所有人东平镇政府、公厕管理者上海丰盛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事件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代:上海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长江一村公厕的管理方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厕出入口进行明显的安全提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和责任。

三被告均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

  对此,三个被告均表示此事与自己无关,认为责任应该由其他被告承担。上海长江总公司代理人说,尽管自己是厕所的最初建设者,但是相关产权已经移交给了东平镇政府。

  长江公司:已经于年签订协议之时移交给东平镇政府,这也是对我们国家农业部、上海农垦局关于国企剥离社会管理职能政策的一个落实,东平镇政府作为后一个受移交方,接收方,应当秉承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东平镇政府代理人指出,在移交的产权里,没有明确列出长江一村的公共厕所也移交了。

  东平镇政府:原告告东平镇政府是不适格的,它既不是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

  物业公司特别强调,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物业公司:地砖是防滑的地砖,在厕所里也明显标注着防止滑倒的警示性标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照片,证明案发时坡道附近并没有任何安全注意提示,而且潘老太摔伤后,有关部门对厕所外坡道进行了改造。

  原代:原告代理人不禁要问,假设长江一村东侧不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为什么要对这个坡道进行重新设计、施工改造呢?

  物业公司还强调了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个理由。

  物业公司:我们物业公司仅仅是在义务、无偿地为及争的厕所提供维修和管理,我们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也是有第三被告的责任,与我们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长江公司:他这个观点是不对的,我这个东西统统移交给你了,你以后有什么问题还要找到我?这是不现实的,你像房屋交易一样的,以后房子涨价了,你还把收益还给我,最初的出资人,没这个道理的。

法庭未当庭宣判

  

  法院没有当庭对此案宣判。近年来,特别是雨雪天气情况下,医院、学校、车站、街道的公共厕所内的摔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判决的案例中,受害人索赔诉求合理部分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我国的公共厕所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情况,包括环卫部门直接管理、承包人管理、所有人委托相关方进行管理。一旦出现了意外伤害问题,到底谁来负责呢?

法律专家观点:应根据各方过错来分清相应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东光:我们首先看在这个过程当中,是所有人的问题、其是管理方的问题,还是说受害人本身的问题,只有看清楚了哪一方存在过错,我们再根据各方的过错来分清相应的责任。

  公共厕所是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有些是收费的有些是免费的,不管是它收费的还是免费的,如果说因为设施的问题,因为它管理的问题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话,还是要在法律上承担赔偿责任的。

(摘自央广网)

编 辑丨翟巧红 实习生丨韩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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